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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鴻發施工圖設計】分享:超全的樁基礎設計、施工細節,照這樣做好了才是硬道理

          日期:2021-10-08
          信息摘要:

          摩擦型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樁身直徑的3倍;擴底灌注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擴底直徑的1.5倍;當擴底直徑大于2m時樁端凈距不宜小于1m。在確定樁距時尚應考慮施工工藝中擠土等效應對鄰近樁的影響。

          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1、摩擦型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樁身直徑的3倍;擴底灌注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擴底直徑的1.5倍;當擴底直徑大于2m時樁端凈距不宜小于1m。在確定樁距時尚應考慮施工工藝中擠土等效應對鄰近樁的影響。


          2、擴底灌注樁的擴底直徑不應大于樁身直徑的3倍。


          3、樁底進入持力層的深度根據地質條件荷載及施工工藝確定宜為樁身直徑的1~3倍。在確定樁底進入持力層;深度時尚應考慮特殊土、巖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響。嵌巖灌注樁周邊嵌入完整和較完整的未風化、微風化、中風化硬質巖體的**深度不宜小于0.5m。


          4、布置樁位時宜使樁基承載力合力點與豎向**荷載合力作用點重合。


          5、預制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灌注樁不應低于C20,預應力樁不應低于C40。

          超全的樁基礎設計、施工細節,照這樣做好了才是硬道理


          6、樁的主筋應經計算確定,打入式預制樁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8%,靜壓預制樁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6%,灌注樁**配筋率不宜小于0.2%~0.65%(小直徑樁取大值)。


          7 、配筋長度:
          1) 受水平荷載和彎矩較大的樁配筋長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2)樁基承臺下存在淤泥淤泥質土或液化土層時配筋長度應穿過淤泥淤泥質土層或液化土層;
          3) 坡地岸邊的樁8度及8度以上地震區的樁抗拔樁嵌巖端承樁應通長配筋;
          4) 樁徑大于600mm的鉆孔灌注樁構造鋼筋的長度不宜小于樁長的2/3。


          8、樁頂嵌入承臺內的長度不宜小于50mm,主筋伸入承臺內的錨固長度不宜小于鋼筋直徑(I級鋼)的30倍和鋼筋直徑(II級鋼和III級鋼)的35倍。對于大直徑灌注樁當采用一柱一樁時可設置承臺或將樁和柱直接連接樁和柱的連接可按本規范第8.2.6條高杯口基礎的要求選擇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縱筋插入樁身的長度應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


          9、 在承臺及地下室周圍的回填中應滿足填土密實性的要求。


          二、《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


          5.1.1樁可按下列規定分類


          1、按承載性狀分類。
          1)摩擦樁:樁頂荷載主要由樁側阻力承受,并考慮樁端阻力。
          2)端承樁:樁頂荷載主要由樁端阻力承受,并考慮樁側阻力。


          2、按成樁方法分類。
          1)非擠土樁:分為干作業法鉆(挖)孔灌注樁、泥漿護壁法鉆孔灌注樁、套管護壁法鉆孔灌注樁。
          2)部分擠土樁:分為沖孔灌注樁、擠擴孔灌注樁、預鉆孔沉樁、敞口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等。
          3)擠土樁:分為沉樁(錘擊、靜壓、振動沉入的預制樁及閉口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等)。


          5.1.2各類樁基須根據地質、水文等條件比較采用。

          1、鉆(挖)孔樁適用于各類土層(包括碎石類土層和巖石層),但應注意:
          1)鉆孔樁用于淤泥及可能發生流砂的土層時,宜先做試樁。
          2)挖孔樁宜用于無地下水或地下水量不多的地層。

          2、 沉樁可用于黏性土、砂土以及碎石類土等。


          5.1.3各類樁基礎的承臺底面標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凍脹土地區,承臺底面在土中時,其埋置深度應符合第4.1.1條的有關規定。
          2、有流冰的河流,其標高應在**冰層底面以下不小于0.25m。

          3、當有流筏、其他漂流物或船舶撞擊時,承臺底面標高應保證樁不受直接撞擊損傷。

          4 、承臺底面標高宜參照第4.1.2條的原則確定。


          5.1.4位于凍脹土地區的樁,樁間若需設橫系梁,其位置應避開凍脹層,以免受凍脹力的作用。
          5.1.5在同一樁基中,除特殊設計外,不宜同時采用摩擦樁和端承樁;不宜采用直徑不同、材料不同和樁端深度相差過大的樁。


          5.1.6對于具有下列情況的大橋、特大橋,應通過靜載荷試驗確定單樁承載力。
          1、樁的入土深度遠超過常用樁。
          2、地質情況復雜,難以確定樁的承載力。
          3、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橋梁用樁。


          三、《建筑樁基技術規范》設計方法


          3.1.1 樁基礎應按下列兩類極限狀態設計:
          1、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樁基達到**承載能力、整體失穩或發生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
          2、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樁基達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規定的變形限值或達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項限值。


          3.1.2 根據建筑規模、功能特征、對差異變形的適應性、場地地基和建筑物體型的復雜性以及由于樁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筑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應將樁基設計分為表3.1.2所列的三個設計等級。樁基設計時,應根據表3.1.2確定設計等級。
          設計等級建筑類型:

          甲級
          1、重要的建筑
          2、30 層以上或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建筑
          3、體型復雜且層數相差超過10 層的高低層(含純地下室)連體建筑
          4、20 層以上框架-核心筒結構及其他對差異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5、場地和地基條件復雜的7 層以上的一般建筑及坡地、岸邊建筑
          6、對相鄰既有工程影響較大的建筑


          乙級

          除甲級、丙級以外的建筑


          丙級

          場地和地基條件簡單、荷載分布均勻的 7 層及7 層以下的一般建筑。


          3.1.3 樁基應根據具體條件分別進行下列承載能力計算和穩定性驗算:
          1、應根據樁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別進行樁基的豎向承載力計算和水平承載力計算;
          2、應對樁身和承臺結構承載力進行計算;對于樁側土不排水抗剪強度小于10kPa、且長徑比大于50 的樁應進行樁身壓屈驗算;對于混凝土預制樁應按吊裝、運輸和錘擊作用進行樁身承載力驗算;對于鋼管樁應進行局部壓屈驗算;
          3、當樁端平面以下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應進行軟弱下臥層承載力驗算;
          4、對位于坡地、岸邊的樁基應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
          5、 對于抗浮、抗拔樁基,應進行基樁和群樁的抗拔承載力計算;
          6、對于抗震設防區的樁基應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


          3.1.4 下列建筑樁基應進行沉降計算:
          1、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非嵌巖樁和非深厚堅硬持力層的建筑樁基;
          2、設計等級為乙級的體型復雜、荷載分布顯著不均勻或樁端平面以下存在軟弱土層的建筑樁基;
          3、軟土地基多層建筑減沉復合疏樁基礎。


          3.1.5 對受水平荷載較大,或對水平位移有嚴格限制的建筑樁基,應計算其水平位移。


          3.1.6 應根據樁基所處的環境類別和相應的裂縫控制等級,驗算樁和承臺正截面的抗裂和裂縫寬度。


          3.1.7 樁基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效應組合與相應的抗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確定樁數和布樁時,應采用傳至承臺底面的荷載效應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基樁或復合基樁承載力特征值。
          2、計算荷載作用下的樁基沉降和水平位移時,應采用荷載效應準**組合;計算水平地震作用、風載作用下的樁基水平位移時,應采用水平地震作用、風載效應標準組合。
          3、驗算坡地、岸邊建筑樁基的整體穩定性時,應采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抗震設防區,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和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
          4、在計算樁基結構承載力、確定尺寸和配筋時,應采用傳至承臺頂面的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當進行承臺和樁身裂縫控制驗算時,應分別采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和荷載效應準**組合。
          5、樁基結構設計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重要性系數γo應按現行有關建筑結構規范的規定采用,除臨時性建筑外,重要性系數γ o不應小于1.0。
          6、當樁基結構進行抗震驗算時,其承載力調整系數REγ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采用。


          3.1.8 以減小差異沉降和承臺內力為目標的變剛度調平設計,宜結合具體條件按下列規定實施:

          1、對于主裙樓連體建筑,當高層主體采用樁基時,裙房(含純地下室)的地基或樁基剛度宜相對弱化,可采用天然地基、復合地基、疏樁或短樁基礎。
          2、對于框架-核心筒結構高層建筑樁基,應強化核心筒區域樁基剛度(如適當增加樁長、樁徑、樁數、采用后注漿等措施),相對弱化核心筒外圍樁基剛度(采用復合樁基,視地層條件減小樁長)。
          3、對于框架-核心筒結構高層建筑天然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宜于核心筒區域局部設置增強剛度、減小沉降的摩擦型樁。
          4、對于大體量筒倉、儲罐的摩擦型樁基,宜按內強外弱原則布樁。
          5、對上述按變剛度調平設計的樁基,宜進行上部結構—承臺—樁—土共同工作分析。


          3.1.9 軟土地基上的多層建筑物,當天然地基承載力基本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減沉復合疏樁基礎。


          3.1.10 對于本規范第3.1.4 條規定應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樁基,在其施工過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間,應進行系統的沉降觀測直至沉降穩定。


          樁基勘察


          一、《建筑樁基技術規范》


          3.2.2 樁基的詳細勘察除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 有關要求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勘探點間距:
          1)對于端承型樁(含嵌巖樁):主要根據樁端持力層頂面坡度決定,宜為12~24m。當相鄰兩個勘察點揭露出的樁端持力層層面坡度大于10%或持力層起伏較大、地層分布復雜時,應根據具體工程條件適當加密勘探點。
          2) 對于摩擦型樁:宜按20~35m 布置勘探孔,但遇到土層的性質或狀態在水平方向分布變化較大,或存在可能影響成樁的土層時,應適當加密勘探點。
          3) 復雜地質條件下的柱下單樁基礎應按柱列線布置勘探點,并宜每樁設一勘探點。


          2、勘探深度:
          1) 宜布置 1/3~1/2的勘探孔為控制性孔。對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樁基,至少應布置3個控制性孔,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樁基至少應布置2 個控制性孔??刂菩钥讘┩笜抖似矫嬉韵聣嚎s層厚度;一般性勘探孔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3~5倍樁身設計直徑,且不得小于3m;對于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
          2) 嵌巖樁的控制性鉆孔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不小于3~5倍樁身設計直徑,一般性鉆孔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不小于1~3倍樁身設計直徑。當持力層較薄時,應有部分鉆孔鉆穿持力巖層。在巖溶、斷層破碎帶地區,應查明溶洞、溶溝、溶槽、石筍等的分布情況,鉆孔應鉆穿溶洞或斷層破碎帶進入穩定土層,進入深度應滿足上述控制性鉆孔和一般性鉆孔的要求。


          3、在勘探深度范圍內的每一地層,均應采取不擾動試樣進行室內試驗或根據土質情況選用有效的原位測試方法進行原位測試,提供設計所需參數。


          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4.9.1 樁基巖土工程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1、查明場地各層巖土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變化規律;
          2、當采用基巖作為樁的持力層時,應查明基巖的巖性、構造、巖面變化、風化程度,
          確定其堅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質量等級,判定有無洞穴、臨空面、破碎巖體或軟弱巖層;
          3、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判定水質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可液化土層和特殊性巖土的分布及其對樁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
          5、評價成樁可能性,論證樁的施工條件及其對環境的影響。


          4.9.2 土質地基勘探點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端承樁宜為12~24m,相鄰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層層面高差宜控制為1~2m;
          2、對摩擦樁宜為20~35m;當地層條件復雜,影響成樁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勘探點應適當加密;
          3、復雜地基的一柱一樁工程,宜每柱設置勘探點。


          4.9.3 樁基巖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鉆探和觸探以及其他原位測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軟土、粘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測試手段,宜采用靜力觸探和標準貫入試驗;對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圓錐動力觸探。


          4.9.4 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長以下3~5d(d為樁徑),且不得小于3m;對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下臥層驗算要求;對需驗算沉降的樁基,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

          3、鉆至預計深度遇軟弱層時,應予加深;在預計勘探孔深度內遇穩定堅實巖土時,可適當減??;
          4、對嵌巖樁,應鉆入預計嵌巖面以下3~5d,并穿過溶洞、破碎帶、到達穩定地層;
          5、對可能有多種樁長方案時,應根據最長樁方案確定。


          4.9.5 巖土室內試驗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當需估算樁的側阻力、端阻力和驗算下臥層強度時,宜進行三軸剪切試驗或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三軸剪切試驗的受力條件應模擬工程的實際情況;
          2、對需估算沉降的樁基工程,應進行壓縮試驗,**壓力應大于上覆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
          3、 當樁端持力層為基巖時,應采取巖樣進行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必要時尚應進行軟化試驗;對軟巖和極軟巖,可進行天然濕度的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對無法取樣的破碎和極破碎的巖石,宜進行原位測試。


          4.9.6 單樁豎向和水平承載力,應根據工程等級、巖土性質和原位測試成果并結合當地經驗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和缺乏經驗的地區,應建議做靜載荷試驗試。驗數量不宜少于工程樁數的1%,且每個場地不少于3 個。對承受較大水平荷載的樁,應建議進行樁的水平載荷試驗;對承受上拔力的樁,應建議進行抗拔試驗。
          勘察報告應提出估算的有關巖土的基樁側阻力。和端阻力必要時提出估。算的豎向和水平承載力和抗拔承載力。


          4.9.7 對需要進行沉降計算的樁基工程,應提供計算所需的各層巖土的變形參數,并宜根據任務要求,進行沉降估算。


          4.9.8 樁基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應符合本規范**4 章的要求,并按第4.9.6條、第4.9.7 條提供承載力和變形參數外,尚應包括下列內容:
          1、提供可選的樁基類型和樁端持力層;提出樁長、樁徑方案的建議;
          2、當有軟弱下臥層時,驗算軟弱下臥層強度;
          3、 對欠固結土和有大面積堆載的工程,應分析樁側產生負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對樁基承載力的影響,并提供負摩阻力系數和減少負摩阻力措施的建議;
          4、分析成樁的可能性,成樁和擠土效應的影響,并提出保護措施的建議;
          5、持力層為傾斜地層,基巖面凹凸不平或巖土中有洞穴時,應評價樁的穩定性,并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樁的選型與布置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

          3.3.1 基樁可按下列規定分類:


          1、按承載性狀分類:
          1) 摩擦型樁:
          摩擦樁: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樁頂豎向荷載由樁側阻力承受,樁端阻力小到可忽略不計;
          端承摩擦樁: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樁頂豎向荷載主要由樁側阻力承受。
          2) 端承型樁:
          端承樁: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樁頂豎向荷載由樁端阻力承受,樁側阻力小到可忽略不計;
          摩擦端承樁: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樁頂豎向荷載主要由樁端阻力承受。


          2、 按成樁方法分類:
          1) 非擠土樁:干作業法鉆(挖)孔灌注樁、泥漿護壁法鉆(挖)孔灌注樁、套管護壁法鉆(挖)孔灌注樁;
          2) 部分擠土樁:長螺旋壓灌灌注樁、沖孔灌注樁、鉆孔擠擴灌注樁、攪拌勁芯樁、預鉆孔打入(靜壓)預制樁、打入(靜壓)式敞口鋼管樁、敞口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樁和H 型鋼樁;
          3) 擠土樁:沉管灌注樁、沉管夯(擠)擴灌注樁、打入(靜壓)預制樁、閉口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樁和閉口鋼管樁。


          3 、按樁徑(設計直徑 d)大小分類:
          1)小直徑樁:d ≤250mm;
          2)中等直徑樁:250mm< d <800mm;
          3)大直徑樁:d ≥800mm。


          3.3.2 樁型與成樁工藝應根據建筑結構類型、荷載性質、樁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層、樁端持力層、地下水位、施工設備、施工環境、施工經驗、制樁材料供應條件等,按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選擇。選擇時可按本規范附錄A進行。

          1、對于框架-核心筒等荷載分布很不均勻的樁筏基礎,宜選擇基樁尺寸和承載力可調性較大的樁型和工藝。
          2、 擠土沉管灌注樁用于淤泥和淤泥質土層時,應局限于多層住宅樁基。

          3.3.3 基樁的布置宜符合下列條件:

          1、基樁的**中心距應符合表3.3.3-1 的規定;當施工中采取減小擠土效應的可靠措施時,可根據當地經驗適當減小。

          2、排列基樁時,宜使樁群承載力合力點與豎向**荷載合力作用點重合,并使基樁受水平力和力矩較大方向有較大抗彎截面模量。
          3、對于樁箱基礎、剪力墻結構樁筏(含平板和梁板式承臺)基礎,宜將樁布置于墻下。
          4、對于框架-核心筒結構樁筏基礎應按荷載分布考慮相互影響,將樁相對集中布置于核心筒和柱下,外圍框架柱宜采用復合樁基,樁長宜小于核心筒下基樁(有合適樁端持力層時)。
          5、應選擇較硬土層作為樁端持力層。樁端全斷面進入持力層的深度,對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類土,不宜小于1d。當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樁端以下硬持力層厚度不宜小于3d。
          6、對于嵌巖樁,嵌巖深度應綜合荷載、上覆土層、基巖、樁徑、樁長諸因素確定;對于嵌入傾斜的完整和較完整巖的全斷面深度不宜小于0.4d 且不小于0.5m,傾斜度大于30%的中風化巖,宜根據傾斜度及巖石完整性適當加大嵌巖深度;對于嵌入平整、完整的堅硬巖和較硬巖的深度不宜小于0.2d,且不應小于0.2m。


          軟土、黃土、凍土、膨脹土、巖溶、坡岸下的樁基礎


          3.4.1 軟土地基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軟土中的樁基宜選擇中、低壓縮性土層作為樁端持力層;
          2 、樁周圍軟土因自重固結、場地填土、地面大面積堆載、降低地下水位、大面積擠土沉樁等原因而產生的沉降大于基樁的沉降時,應視具體工程情況分析計算樁側負摩阻力對基樁的影響;
          、采用擠土樁時,應采取消減孔隙水壓力和擠土效應的技術措施,減小擠土效應對成樁質量、鄰近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線和基坑邊坡等產生的不利影響;
          4 、先成樁后開挖基坑時,必須合理安排基坑挖土順序和控制分層開挖的深度,防止土體側移對樁的影響。


          3.4.2 濕陷性黃土地區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樁應穿透濕陷性黃土層,樁端應支承在壓縮性低的黏性土、粉土、中密和密實砂土以及碎石類土層中;
          2 、濕陷性黃土地基中,設計等級為甲、乙級建筑樁基的單樁極限承載力,宜以浸水載荷試驗為主要依據;
          3 、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中的單樁極限承載力,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分析計算樁側負摩阻力的影響。


          3.4.3 季節性凍土和膨脹土地基中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樁端進入凍深線或膨脹土的大氣影響急劇層以下的深度應滿足抗拔穩定性驗算要求,且不得小于4 倍樁徑及1 倍擴大端直徑,**深度應大于1.5m;
          2 、為減小和消除凍脹或膨脹對建筑物樁基的作用,宜采用鉆(挖)孔灌注樁;
          3、確定基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時,除不計入凍脹、膨脹深度范圍內樁側阻力外,還應考慮地基土的凍脹、膨脹作用,驗算樁基的抗拔穩定性和樁身受拉承載力;
          4、為消除樁基受凍脹或膨脹作用的危害,可在凍脹或膨脹深度范圍內,沿樁周及承臺作隔凍、隔脹處理。


          3.4.4 巖溶地區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巖溶地區的樁基,宜采用鉆、沖孔樁;
          2、當單樁荷載較大,巖層埋深較淺時,宜采用嵌巖樁;
          3、當基巖面起伏很大且埋深較大時,宜采用摩擦型灌注樁。


          3.4.5 坡地岸邊上樁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建于坡地岸邊的樁基,不得將樁支承于邊坡潛在的滑動體上。樁端應進入潛在滑裂面以下穩定巖土層內的深度應能保證樁基的穩定;
          2 、建筑樁基與邊坡應保持**的水平距離;建筑場地內的邊坡必須是**穩定的邊坡,當有崩塌、滑坡等不良地質現象存在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規定進行整治,確保其穩定性;
          3 、新建坡地、岸邊建筑樁基工程應與建筑邊坡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合理確定施工順序;
          4 、不宜采用擠土樁;
          5 、應驗算最不利荷載效應組合下樁基的整體穩定性和基樁水平承載力。


          3.4.6 抗震設防區樁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樁進入液化土層以下穩定土層的長度(不包括樁尖部分)應按計算確定;對于碎石土,礫、粗、中砂,密實粉土,堅硬黏性土尚不應小于2~3 倍樁身直徑,對其它非巖石土尚不宜小于4~5 倍樁身直徑;

          2 、承臺和地下室側墻周圍應采用灰土、級配砂石、壓實性較好的素土回填,并分層夯實,也可采用素混凝土回填;
          3 、當承臺周圍為可液化土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小于40kPa(或不排水抗剪強度小于15kPa)的軟土,且樁基水平承載力不滿足計算要求時,可將承臺外每側1/2 承臺邊長范圍內的土進行加固;
          4、 對于存在液化擴展的地段,應驗算樁基在土流動的側向作用力下的穩定性。


          3.4.7 可能出現負摩阻力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填土建筑場地,宜先填土并保證填土的密實性,軟土場地填土前應采取預設塑料排水板等措施,待填土地基沉降基本穩定后方可成樁;
          2 、對于有地面大面積堆載的建筑物,應采取減小地面沉降對建筑物樁基影響的措施;
          3 、對于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可采用強夯、擠密土樁等先行處理,消除上部或**土的自重濕陷;對于欠固結土宜采取先期排水預壓等措施;
          4、 對于擠土沉樁,應采取消減超孔隙水壓力、控制沉樁速率等措施;
          、對于中性點以上的樁身可對表面進行處理,以減少負摩阻力。


          3.4.8 抗拔樁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環境類別及水土對鋼筋的腐蝕、鋼筋種類對腐蝕的敏感性和荷載作用時間等因素確定抗拔樁的裂縫控制等級;
          2 、對于嚴格要求不出現裂縫的**裂縫控制等級,樁身應設置預應力筋;對于一般要求不出現裂縫的二級裂縫控制等級,樁身宜設置預應力筋;
          3 、對于三級裂縫控制等級,應進行樁身裂縫寬度計算;
          4 、當基樁抗拔承載力要求較高時,可采用樁側后注漿、擴底等技術措施。

          來源:艾三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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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鴻發施工圖設計】分享:超全的樁基礎設計、施工細節,照這樣做好了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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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擦型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樁身直徑的3倍;擴底灌注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擴底直徑的1.5倍;當擴底直徑大于2m時樁端凈距不宜小于1m。在確定樁距時尚應考慮施工工藝中擠土等效應對鄰近樁的影響。

          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1、摩擦型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樁身直徑的3倍;擴底灌注樁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擴底直徑的1.5倍;當擴底直徑大于2m時樁端凈距不宜小于1m。在確定樁距時尚應考慮施工工藝中擠土等效應對鄰近樁的影響。


          2、擴底灌注樁的擴底直徑不應大于樁身直徑的3倍。


          3、樁底進入持力層的深度根據地質條件荷載及施工工藝確定宜為樁身直徑的1~3倍。在確定樁底進入持力層;深度時尚應考慮特殊土、巖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響。嵌巖灌注樁周邊嵌入完整和較完整的未風化、微風化、中風化硬質巖體的**深度不宜小于0.5m。


          4、布置樁位時宜使樁基承載力合力點與豎向**荷載合力作用點重合。


          5、預制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灌注樁不應低于C20,預應力樁不應低于C40。

          超全的樁基礎設計、施工細節,照這樣做好了才是硬道理


          6、樁的主筋應經計算確定,打入式預制樁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8%,靜壓預制樁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6%,灌注樁**配筋率不宜小于0.2%~0.65%(小直徑樁取大值)。


          7 、配筋長度:
          1) 受水平荷載和彎矩較大的樁配筋長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2)樁基承臺下存在淤泥淤泥質土或液化土層時配筋長度應穿過淤泥淤泥質土層或液化土層;
          3) 坡地岸邊的樁8度及8度以上地震區的樁抗拔樁嵌巖端承樁應通長配筋;
          4) 樁徑大于600mm的鉆孔灌注樁構造鋼筋的長度不宜小于樁長的2/3。


          8、樁頂嵌入承臺內的長度不宜小于50mm,主筋伸入承臺內的錨固長度不宜小于鋼筋直徑(I級鋼)的30倍和鋼筋直徑(II級鋼和III級鋼)的35倍。對于大直徑灌注樁當采用一柱一樁時可設置承臺或將樁和柱直接連接樁和柱的連接可按本規范第8.2.6條高杯口基礎的要求選擇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縱筋插入樁身的長度應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


          9、 在承臺及地下室周圍的回填中應滿足填土密實性的要求。


          二、《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


          5.1.1樁可按下列規定分類


          1、按承載性狀分類。
          1)摩擦樁:樁頂荷載主要由樁側阻力承受,并考慮樁端阻力。
          2)端承樁:樁頂荷載主要由樁端阻力承受,并考慮樁側阻力。


          2、按成樁方法分類。
          1)非擠土樁:分為干作業法鉆(挖)孔灌注樁、泥漿護壁法鉆孔灌注樁、套管護壁法鉆孔灌注樁。
          2)部分擠土樁:分為沖孔灌注樁、擠擴孔灌注樁、預鉆孔沉樁、敞口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等。
          3)擠土樁:分為沉樁(錘擊、靜壓、振動沉入的預制樁及閉口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等)。


          5.1.2各類樁基須根據地質、水文等條件比較采用。

          1、鉆(挖)孔樁適用于各類土層(包括碎石類土層和巖石層),但應注意:
          1)鉆孔樁用于淤泥及可能發生流砂的土層時,宜先做試樁。
          2)挖孔樁宜用于無地下水或地下水量不多的地層。

          2、 沉樁可用于黏性土、砂土以及碎石類土等。


          5.1.3各類樁基礎的承臺底面標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凍脹土地區,承臺底面在土中時,其埋置深度應符合第4.1.1條的有關規定。
          2、有流冰的河流,其標高應在**冰層底面以下不小于0.25m。

          3、當有流筏、其他漂流物或船舶撞擊時,承臺底面標高應保證樁不受直接撞擊損傷。

          4 、承臺底面標高宜參照第4.1.2條的原則確定。


          5.1.4位于凍脹土地區的樁,樁間若需設橫系梁,其位置應避開凍脹層,以免受凍脹力的作用。
          5.1.5在同一樁基中,除特殊設計外,不宜同時采用摩擦樁和端承樁;不宜采用直徑不同、材料不同和樁端深度相差過大的樁。


          5.1.6對于具有下列情況的大橋、特大橋,應通過靜載荷試驗確定單樁承載力。
          1、樁的入土深度遠超過常用樁。
          2、地質情況復雜,難以確定樁的承載力。
          3、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橋梁用樁。


          三、《建筑樁基技術規范》設計方法


          3.1.1 樁基礎應按下列兩類極限狀態設計:
          1、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樁基達到**承載能力、整體失穩或發生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
          2、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樁基達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規定的變形限值或達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項限值。


          3.1.2 根據建筑規模、功能特征、對差異變形的適應性、場地地基和建筑物體型的復雜性以及由于樁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筑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應將樁基設計分為表3.1.2所列的三個設計等級。樁基設計時,應根據表3.1.2確定設計等級。
          設計等級建筑類型:

          甲級
          1、重要的建筑
          2、30 層以上或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建筑
          3、體型復雜且層數相差超過10 層的高低層(含純地下室)連體建筑
          4、20 層以上框架-核心筒結構及其他對差異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5、場地和地基條件復雜的7 層以上的一般建筑及坡地、岸邊建筑
          6、對相鄰既有工程影響較大的建筑


          乙級

          除甲級、丙級以外的建筑


          丙級

          場地和地基條件簡單、荷載分布均勻的 7 層及7 層以下的一般建筑。


          3.1.3 樁基應根據具體條件分別進行下列承載能力計算和穩定性驗算:
          1、應根據樁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別進行樁基的豎向承載力計算和水平承載力計算;
          2、應對樁身和承臺結構承載力進行計算;對于樁側土不排水抗剪強度小于10kPa、且長徑比大于50 的樁應進行樁身壓屈驗算;對于混凝土預制樁應按吊裝、運輸和錘擊作用進行樁身承載力驗算;對于鋼管樁應進行局部壓屈驗算;
          3、當樁端平面以下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應進行軟弱下臥層承載力驗算;
          4、對位于坡地、岸邊的樁基應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
          5、 對于抗浮、抗拔樁基,應進行基樁和群樁的抗拔承載力計算;
          6、對于抗震設防區的樁基應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


          3.1.4 下列建筑樁基應進行沉降計算:
          1、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非嵌巖樁和非深厚堅硬持力層的建筑樁基;
          2、設計等級為乙級的體型復雜、荷載分布顯著不均勻或樁端平面以下存在軟弱土層的建筑樁基;
          3、軟土地基多層建筑減沉復合疏樁基礎。


          3.1.5 對受水平荷載較大,或對水平位移有嚴格限制的建筑樁基,應計算其水平位移。


          3.1.6 應根據樁基所處的環境類別和相應的裂縫控制等級,驗算樁和承臺正截面的抗裂和裂縫寬度。


          3.1.7 樁基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效應組合與相應的抗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確定樁數和布樁時,應采用傳至承臺底面的荷載效應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基樁或復合基樁承載力特征值。
          2、計算荷載作用下的樁基沉降和水平位移時,應采用荷載效應準**組合;計算水平地震作用、風載作用下的樁基水平位移時,應采用水平地震作用、風載效應標準組合。
          3、驗算坡地、岸邊建筑樁基的整體穩定性時,應采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抗震設防區,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和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
          4、在計算樁基結構承載力、確定尺寸和配筋時,應采用傳至承臺頂面的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當進行承臺和樁身裂縫控制驗算時,應分別采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和荷載效應準**組合。
          5、樁基結構設計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重要性系數γo應按現行有關建筑結構規范的規定采用,除臨時性建筑外,重要性系數γ o不應小于1.0。
          6、當樁基結構進行抗震驗算時,其承載力調整系數REγ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采用。


          3.1.8 以減小差異沉降和承臺內力為目標的變剛度調平設計,宜結合具體條件按下列規定實施:

          1、對于主裙樓連體建筑,當高層主體采用樁基時,裙房(含純地下室)的地基或樁基剛度宜相對弱化,可采用天然地基、復合地基、疏樁或短樁基礎。
          2、對于框架-核心筒結構高層建筑樁基,應強化核心筒區域樁基剛度(如適當增加樁長、樁徑、樁數、采用后注漿等措施),相對弱化核心筒外圍樁基剛度(采用復合樁基,視地層條件減小樁長)。
          3、對于框架-核心筒結構高層建筑天然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宜于核心筒區域局部設置增強剛度、減小沉降的摩擦型樁。
          4、對于大體量筒倉、儲罐的摩擦型樁基,宜按內強外弱原則布樁。
          5、對上述按變剛度調平設計的樁基,宜進行上部結構—承臺—樁—土共同工作分析。


          3.1.9 軟土地基上的多層建筑物,當天然地基承載力基本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減沉復合疏樁基礎。


          3.1.10 對于本規范第3.1.4 條規定應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樁基,在其施工過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間,應進行系統的沉降觀測直至沉降穩定。


          樁基勘察


          一、《建筑樁基技術規范》


          3.2.2 樁基的詳細勘察除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 有關要求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勘探點間距:
          1)對于端承型樁(含嵌巖樁):主要根據樁端持力層頂面坡度決定,宜為12~24m。當相鄰兩個勘察點揭露出的樁端持力層層面坡度大于10%或持力層起伏較大、地層分布復雜時,應根據具體工程條件適當加密勘探點。
          2) 對于摩擦型樁:宜按20~35m 布置勘探孔,但遇到土層的性質或狀態在水平方向分布變化較大,或存在可能影響成樁的土層時,應適當加密勘探點。
          3) 復雜地質條件下的柱下單樁基礎應按柱列線布置勘探點,并宜每樁設一勘探點。


          2、勘探深度:
          1) 宜布置 1/3~1/2的勘探孔為控制性孔。對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樁基,至少應布置3個控制性孔,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樁基至少應布置2 個控制性孔??刂菩钥讘┩笜抖似矫嬉韵聣嚎s層厚度;一般性勘探孔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3~5倍樁身設計直徑,且不得小于3m;對于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
          2) 嵌巖樁的控制性鉆孔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不小于3~5倍樁身設計直徑,一般性鉆孔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不小于1~3倍樁身設計直徑。當持力層較薄時,應有部分鉆孔鉆穿持力巖層。在巖溶、斷層破碎帶地區,應查明溶洞、溶溝、溶槽、石筍等的分布情況,鉆孔應鉆穿溶洞或斷層破碎帶進入穩定土層,進入深度應滿足上述控制性鉆孔和一般性鉆孔的要求。


          3、在勘探深度范圍內的每一地層,均應采取不擾動試樣進行室內試驗或根據土質情況選用有效的原位測試方法進行原位測試,提供設計所需參數。


          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4.9.1 樁基巖土工程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1、查明場地各層巖土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變化規律;
          2、當采用基巖作為樁的持力層時,應查明基巖的巖性、構造、巖面變化、風化程度,
          確定其堅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質量等級,判定有無洞穴、臨空面、破碎巖體或軟弱巖層;
          3、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判定水質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可液化土層和特殊性巖土的分布及其對樁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
          5、評價成樁可能性,論證樁的施工條件及其對環境的影響。


          4.9.2 土質地基勘探點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端承樁宜為12~24m,相鄰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層層面高差宜控制為1~2m;
          2、對摩擦樁宜為20~35m;當地層條件復雜,影響成樁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勘探點應適當加密;
          3、復雜地基的一柱一樁工程,宜每柱設置勘探點。


          4.9.3 樁基巖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鉆探和觸探以及其他原位測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軟土、粘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測試手段,宜采用靜力觸探和標準貫入試驗;對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圓錐動力觸探。


          4.9.4 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長以下3~5d(d為樁徑),且不得小于3m;對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下臥層驗算要求;對需驗算沉降的樁基,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

          3、鉆至預計深度遇軟弱層時,應予加深;在預計勘探孔深度內遇穩定堅實巖土時,可適當減??;
          4、對嵌巖樁,應鉆入預計嵌巖面以下3~5d,并穿過溶洞、破碎帶、到達穩定地層;
          5、對可能有多種樁長方案時,應根據最長樁方案確定。


          4.9.5 巖土室內試驗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當需估算樁的側阻力、端阻力和驗算下臥層強度時,宜進行三軸剪切試驗或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三軸剪切試驗的受力條件應模擬工程的實際情況;
          2、對需估算沉降的樁基工程,應進行壓縮試驗,**壓力應大于上覆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
          3、 當樁端持力層為基巖時,應采取巖樣進行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必要時尚應進行軟化試驗;對軟巖和極軟巖,可進行天然濕度的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對無法取樣的破碎和極破碎的巖石,宜進行原位測試。


          4.9.6 單樁豎向和水平承載力,應根據工程等級、巖土性質和原位測試成果并結合當地經驗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和缺乏經驗的地區,應建議做靜載荷試驗試。驗數量不宜少于工程樁數的1%,且每個場地不少于3 個。對承受較大水平荷載的樁,應建議進行樁的水平載荷試驗;對承受上拔力的樁,應建議進行抗拔試驗。
          勘察報告應提出估算的有關巖土的基樁側阻力。和端阻力必要時提出估。算的豎向和水平承載力和抗拔承載力。


          4.9.7 對需要進行沉降計算的樁基工程,應提供計算所需的各層巖土的變形參數,并宜根據任務要求,進行沉降估算。


          4.9.8 樁基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應符合本規范**4 章的要求,并按第4.9.6條、第4.9.7 條提供承載力和變形參數外,尚應包括下列內容:
          1、提供可選的樁基類型和樁端持力層;提出樁長、樁徑方案的建議;
          2、當有軟弱下臥層時,驗算軟弱下臥層強度;
          3、 對欠固結土和有大面積堆載的工程,應分析樁側產生負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對樁基承載力的影響,并提供負摩阻力系數和減少負摩阻力措施的建議;
          4、分析成樁的可能性,成樁和擠土效應的影響,并提出保護措施的建議;
          5、持力層為傾斜地層,基巖面凹凸不平或巖土中有洞穴時,應評價樁的穩定性,并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樁的選型與布置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

          3.3.1 基樁可按下列規定分類:


          1、按承載性狀分類:
          1) 摩擦型樁:
          摩擦樁: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樁頂豎向荷載由樁側阻力承受,樁端阻力小到可忽略不計;
          端承摩擦樁: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樁頂豎向荷載主要由樁側阻力承受。
          2) 端承型樁:
          端承樁: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樁頂豎向荷載由樁端阻力承受,樁側阻力小到可忽略不計;
          摩擦端承樁: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樁頂豎向荷載主要由樁端阻力承受。


          2、 按成樁方法分類:
          1) 非擠土樁:干作業法鉆(挖)孔灌注樁、泥漿護壁法鉆(挖)孔灌注樁、套管護壁法鉆(挖)孔灌注樁;
          2) 部分擠土樁:長螺旋壓灌灌注樁、沖孔灌注樁、鉆孔擠擴灌注樁、攪拌勁芯樁、預鉆孔打入(靜壓)預制樁、打入(靜壓)式敞口鋼管樁、敞口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樁和H 型鋼樁;
          3) 擠土樁:沉管灌注樁、沉管夯(擠)擴灌注樁、打入(靜壓)預制樁、閉口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樁和閉口鋼管樁。


          3 、按樁徑(設計直徑 d)大小分類:
          1)小直徑樁:d ≤250mm;
          2)中等直徑樁:250mm< d <800mm;
          3)大直徑樁:d ≥800mm。


          3.3.2 樁型與成樁工藝應根據建筑結構類型、荷載性質、樁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層、樁端持力層、地下水位、施工設備、施工環境、施工經驗、制樁材料供應條件等,按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選擇。選擇時可按本規范附錄A進行。

          1、對于框架-核心筒等荷載分布很不均勻的樁筏基礎,宜選擇基樁尺寸和承載力可調性較大的樁型和工藝。
          2、 擠土沉管灌注樁用于淤泥和淤泥質土層時,應局限于多層住宅樁基。

          3.3.3 基樁的布置宜符合下列條件:

          1、基樁的**中心距應符合表3.3.3-1 的規定;當施工中采取減小擠土效應的可靠措施時,可根據當地經驗適當減小。

          2、排列基樁時,宜使樁群承載力合力點與豎向**荷載合力作用點重合,并使基樁受水平力和力矩較大方向有較大抗彎截面模量。
          3、對于樁箱基礎、剪力墻結構樁筏(含平板和梁板式承臺)基礎,宜將樁布置于墻下。
          4、對于框架-核心筒結構樁筏基礎應按荷載分布考慮相互影響,將樁相對集中布置于核心筒和柱下,外圍框架柱宜采用復合樁基,樁長宜小于核心筒下基樁(有合適樁端持力層時)。
          5、應選擇較硬土層作為樁端持力層。樁端全斷面進入持力層的深度,對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類土,不宜小于1d。當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樁端以下硬持力層厚度不宜小于3d。
          6、對于嵌巖樁,嵌巖深度應綜合荷載、上覆土層、基巖、樁徑、樁長諸因素確定;對于嵌入傾斜的完整和較完整巖的全斷面深度不宜小于0.4d 且不小于0.5m,傾斜度大于30%的中風化巖,宜根據傾斜度及巖石完整性適當加大嵌巖深度;對于嵌入平整、完整的堅硬巖和較硬巖的深度不宜小于0.2d,且不應小于0.2m。


          軟土、黃土、凍土、膨脹土、巖溶、坡岸下的樁基礎


          3.4.1 軟土地基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軟土中的樁基宜選擇中、低壓縮性土層作為樁端持力層;
          2 、樁周圍軟土因自重固結、場地填土、地面大面積堆載、降低地下水位、大面積擠土沉樁等原因而產生的沉降大于基樁的沉降時,應視具體工程情況分析計算樁側負摩阻力對基樁的影響;
          、采用擠土樁時,應采取消減孔隙水壓力和擠土效應的技術措施,減小擠土效應對成樁質量、鄰近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線和基坑邊坡等產生的不利影響;
          4 、先成樁后開挖基坑時,必須合理安排基坑挖土順序和控制分層開挖的深度,防止土體側移對樁的影響。


          3.4.2 濕陷性黃土地區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樁應穿透濕陷性黃土層,樁端應支承在壓縮性低的黏性土、粉土、中密和密實砂土以及碎石類土層中;
          2 、濕陷性黃土地基中,設計等級為甲、乙級建筑樁基的單樁極限承載力,宜以浸水載荷試驗為主要依據;
          3 、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中的單樁極限承載力,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分析計算樁側負摩阻力的影響。


          3.4.3 季節性凍土和膨脹土地基中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樁端進入凍深線或膨脹土的大氣影響急劇層以下的深度應滿足抗拔穩定性驗算要求,且不得小于4 倍樁徑及1 倍擴大端直徑,**深度應大于1.5m;
          2 、為減小和消除凍脹或膨脹對建筑物樁基的作用,宜采用鉆(挖)孔灌注樁;
          3、確定基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時,除不計入凍脹、膨脹深度范圍內樁側阻力外,還應考慮地基土的凍脹、膨脹作用,驗算樁基的抗拔穩定性和樁身受拉承載力;
          4、為消除樁基受凍脹或膨脹作用的危害,可在凍脹或膨脹深度范圍內,沿樁周及承臺作隔凍、隔脹處理。


          3.4.4 巖溶地區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巖溶地區的樁基,宜采用鉆、沖孔樁;
          2、當單樁荷載較大,巖層埋深較淺時,宜采用嵌巖樁;
          3、當基巖面起伏很大且埋深較大時,宜采用摩擦型灌注樁。


          3.4.5 坡地岸邊上樁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建于坡地岸邊的樁基,不得將樁支承于邊坡潛在的滑動體上。樁端應進入潛在滑裂面以下穩定巖土層內的深度應能保證樁基的穩定;
          2 、建筑樁基與邊坡應保持**的水平距離;建筑場地內的邊坡必須是**穩定的邊坡,當有崩塌、滑坡等不良地質現象存在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規定進行整治,確保其穩定性;
          3 、新建坡地、岸邊建筑樁基工程應與建筑邊坡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合理確定施工順序;
          4 、不宜采用擠土樁;
          5 、應驗算最不利荷載效應組合下樁基的整體穩定性和基樁水平承載力。


          3.4.6 抗震設防區樁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樁進入液化土層以下穩定土層的長度(不包括樁尖部分)應按計算確定;對于碎石土,礫、粗、中砂,密實粉土,堅硬黏性土尚不應小于2~3 倍樁身直徑,對其它非巖石土尚不宜小于4~5 倍樁身直徑;

          2 、承臺和地下室側墻周圍應采用灰土、級配砂石、壓實性較好的素土回填,并分層夯實,也可采用素混凝土回填;
          3 、當承臺周圍為可液化土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小于40kPa(或不排水抗剪強度小于15kPa)的軟土,且樁基水平承載力不滿足計算要求時,可將承臺外每側1/2 承臺邊長范圍內的土進行加固;
          4、 對于存在液化擴展的地段,應驗算樁基在土流動的側向作用力下的穩定性。


          3.4.7 可能出現負摩阻力的樁基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填土建筑場地,宜先填土并保證填土的密實性,軟土場地填土前應采取預設塑料排水板等措施,待填土地基沉降基本穩定后方可成樁;
          2 、對于有地面大面積堆載的建筑物,應采取減小地面沉降對建筑物樁基影響的措施;
          3 、對于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可采用強夯、擠密土樁等先行處理,消除上部或**土的自重濕陷;對于欠固結土宜采取先期排水預壓等措施;
          4、 對于擠土沉樁,應采取消減超孔隙水壓力、控制沉樁速率等措施;
          、對于中性點以上的樁身可對表面進行處理,以減少負摩阻力。


          3.4.8 抗拔樁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環境類別及水土對鋼筋的腐蝕、鋼筋種類對腐蝕的敏感性和荷載作用時間等因素確定抗拔樁的裂縫控制等級;
          2 、對于嚴格要求不出現裂縫的**裂縫控制等級,樁身應設置預應力筋;對于一般要求不出現裂縫的二級裂縫控制等級,樁身宜設置預應力筋;
          3 、對于三級裂縫控制等級,應進行樁身裂縫寬度計算;
          4 、當基樁抗拔承載力要求較高時,可采用樁側后注漿、擴底等技術措施。

          來源:艾三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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